刑事案件证据三性指的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性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或猜测的产物。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属性。它要求证据是真实发生过的事情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监控录像所记录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就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不会因为人们的想法而改变。证据的客观性保证了司法审判能够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关联性强调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比如在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关系的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但它可以说明犯罪嫌疑人有作案的动机,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能够为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提供重要线索。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即使它是客观存在的,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后,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等方面。主体合法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人员,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例如在询问证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能采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才能在刑事诉讼中被采纳,否则将被排除。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相辅相成的。客观性是基础,关联性是核心,合法性是保障,三者缺一不可,共同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