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几率通常是比较高的,但很难准确给出具体的概率数值。一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当一方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相较于第一次和第二次起诉,判离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果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夫妻双方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关系,且在第二次起诉离婚依然未获准许后,双方关系依旧没有缓和,甚至矛盾进一步激化,那么当第三次起诉时,法院会倾向于认为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从而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满足该条规定,即前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那么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也并非所有第三次起诉离婚都会判离。若起诉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例如存在夫妻双方仍共同生活、有和好交流等情况,或者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法院也可能基于谨慎原则,不立即判决离婚。
不同地区的司法环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一些地区可能对于多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更为审慎,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总体而言,虽然第三次起诉离婚判离几率较高,但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具体的百分比来衡量,最终结果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