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请再审本身并不直接导致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规定,与申请再审这一程序并无必然联系。
需要明确申请再审和限制减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刑事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它是司法救济的一种途径,目的是纠正可能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
而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也就是说,限制减刑主要是针对特定严重犯罪的死缓罪犯,基于其犯罪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并非因为申请再审这一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再审改变了原判决,且新的判决符合限制减刑的条件,那么可能会适用限制减刑。例如,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情节较轻,未适用限制减刑,但再审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犯罪情节更为严重,符合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此时法院可能会决定对罪犯限制减刑。但这并不是申请再审这一行为本身导致的限制减刑,而是基于新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另外,如果再审维持原判,那么原判决中关于是否限制减刑的决定也会继续有效。所以,刑事申请再审与限制减刑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限制减刑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