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离婚协议书可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印档案中的离婚协议书,若双方需要重新订立离婚协议书,则由双方自行协商拟定。
当需要补充离婚协议书时,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是要获取之前已经在离婚登记时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那么可去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婚姻登记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其中就包括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可以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前往该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印档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核当事人身份信息无误后,会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档案查阅和复印服务。
若双方是想要重新订立一份离婚协议书,比如对原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等,这就不需要去特定的机关办理。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将这些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形成新的离婚协议书。在书写新的离婚协议书时,要确保内容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如果重新订立的离婚协议书涉及到需要进行离婚登记的情况,双方需携带新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和登记要求后,才会予以登记离婚。总之,补充离婚协议书要根据具体需求,通过合适的途径来完成。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