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抚养孩子通常是能探望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能因为不履行抚养义务就直接剥夺其探望权,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亲权的一种延续,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男方即使不履行抚养义务,其探望权本身并不当然丧失。
然而,男方不抚养孩子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和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等责任,而探望权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的情感交流。虽然不抚养孩子不直接导致探望权的丧失,但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其行使探望权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如果男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例如男方有暴力倾向、有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那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