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找有关部门调解、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保障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毕竟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基础,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和孩子的身心健康。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比如找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这些组织通常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中已经明确探望权内容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本身。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要是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探望权,但没有经过法院确认,或者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且未在协议中明确探望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并要求对方协助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使探望权也应当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不能因为探望权的行使而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离婚对方不让看孩子该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