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后动迁签字确认的主体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若有共同居住人,通常由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推选代表签字;若没有共同居住人,可能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协商确定签字人或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相关权利人签字。

在房屋动迁过程中,承租人死亡后确定签字主体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要明确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当存在共同居住人时,一般由共同居住人来处理动迁事宜。共同居住人可以通过协商推选一名代表与动迁部门进行沟通并签字确认相关协议。这是因为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屋中享有居住权益,动迁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例如,在一些老旧公房动迁中,承租人去世后,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亲属作为共同居住人,会推选其中一人代表大家与动迁组进行谈判和签字。

如果没有共同居住人,那么承租人的继承人就成为关键主体。继承人需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确定签字人。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继承人的权益份额,进而确定签字主体。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动迁部门通常会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如承租人死亡证明、共同居住人证明、继承人关系证明等,以确保签字主体的合法性和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总之,承租人死亡后动迁签字确认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合适的签字主体。

承租人死亡动迁由谁签字确认(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