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结合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方面因素判断。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一方名下的房子通常属于共同财产,但存在多种特殊情形。
从购房时间来看,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子,情况较为复杂。若一方全款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子一般属于其个人财产。例如,小王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完成了产权登记,这套房子就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但若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子通常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还是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属于共同财产。比如,小李和小张在婚后用两人的工资收入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李名下,这套房子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若双方有关于房产归属的书面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应按照约定来认定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某套房子归一方所有,那么这套房子就不属于共同财产。总之,认定房子是否为共同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