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犯罪主体为单位时,适用《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对于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如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犯罪手段、犯罪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来确定。同时,司法机关在认定单位犯罪时,会严格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只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仅仅是单位内部个别成员的行为,未经单位集体决策程序,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按照个人犯罪来处理。并且,在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时,还会考虑其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