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3年缓刑1年这种表述有误,正确的应是“缓刑期要长于或等于原判刑期”,如“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它意味着判处1年有期徒刑,但暂不执行刑罚,给予3年的缓刑考验期。在这3年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原判的1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若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需要明确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并非独立的刑种。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以“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为例,当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后,犯罪分子不需要立即到监狱服刑。在这3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分子在这3年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当3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1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也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