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姻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原因、请求权主体、效力和程序等方面。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无效婚姻是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的婚姻自始否定。

性质方面离婚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等原因,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承认了此前婚姻在法律上的有效性。而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是对违法结合的纠正和制裁,本质上该“婚姻”从未有效成立过。

原因方面,离婚的原因通常是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矛盾、性格差异等主观因素,这些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效婚姻的原因是法定的,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这些情形在结婚时就已存在,违反了法律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

请求权主体方面,离婚请求权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行使,他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除了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例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请求权人。

效力方面,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双方的婚姻关系消灭,在此之前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解除时终止。无效婚姻则具有溯及力,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程序方面,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则需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而无效婚姻一般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且实行一审终审制。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