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相关罪名的个人犯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不同的假冒伪劣商品涉及的具体罪名和量刑有所不同,常见的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意味着单位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时,采取的是双罚制。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单位犯此罪,单位会被判处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按照上述标准量刑。
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同样是双罚制,单位被处罚金,相关责任人员按此标准量刑。
此外,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也都遵循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原则,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