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售卖过期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超市退款,还可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指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对于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情况,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超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计算出来的赔偿金低于一千元,那么超市应按照一千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因赔偿金额过低而无法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不过,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那么消费者则不适用上述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的规定。消费者在遇到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情况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食品包装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顺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