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报工伤和单位报工伤在申报时间、申报主体、申报顺序、举证责任和费用承担上存在区别。
申报时间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主体不一样。单位申报是由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个人申报则是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作为申报主体。
申报顺序有别。正常情况下,应先由单位进行申报,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个人才可以进行申报。
然后,举证责任不同。单位申报时,举证责任主要在单位,单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职工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个人申报时,个人也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费用承担方面也存在差异。单位按时申报工伤,经认定为工伤的,相关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分别承担。若单位未按时申报,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