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不合理,一般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或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对方。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情形下起诉的时间限制有所不同。
如果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这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一种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超过了这一年的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权利。例如,甲和乙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甲在离婚后一年零一个月才觉得财产分割不合理,此时再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法院将不予受理。
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可能在离婚时并不知晓对方的这些不当行为,所以给予其在发现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比如,丙和丁离婚时,丁不知道丙隐藏了一笔存款,三年后丁偶然发现了该情况,此时丁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丙,要求再次分割这笔被隐藏的存款。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关注时间限制,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在收集证据等方面也需要做好充分准备,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