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免予起诉即相对不起诉,其流程包括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承办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送达、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等环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这是整个流程的起始阶段,公安机关需要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案件相关情况等完整地移交给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开展后续工作。
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一过程包括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通过这些方式,检察院要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完案件后,会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果认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会提出不起诉的初步意见。之后,通常会经过集体讨论,由多名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确保处理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终的决定需要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检察长拥有一定的决定权,如果案件较为复杂、重大,则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制作完成后,要进行公开宣布,并送达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公开宣布体现了法律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对于公安机关,如果其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复核。对于被害人,如果其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检察院还需要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需要解除相关措施。整个免予起诉流程严谨、规范,旨在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