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当男方不同意离婚时,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既然男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协议离婚这条路走不通,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第一步是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接下来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以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等。在起诉状中,要明确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财产分割的要求等,并阐述事实和理由。
关于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况,要尽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分居协议等。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成功,可能会达成离婚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进行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