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满后,需要由执行机关作出书面鉴定,并将该书面鉴定送交人民法院。同时,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当监外执行期满时,有着一系列明确的手续需要办理。
执行机关要对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书面鉴定。这一鉴定是对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综合评价,涵盖了罪犯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改造表现等多方面内容。执行机关会依据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
接着,执行机关需要将这份书面鉴定送交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该书面鉴定对罪犯的情况进行审查。这一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刑罚执行严肃性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来判断是否需要对罪犯后续的刑罚执行作出进一步的安排。
另外,执行机关还应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监狱或看守所作为原本的刑罚执行场所,需要了解罪犯监外执行期满的情况。通知它们有助于相关部门对罪犯后续的管理和安排做好准备,保证刑罚执行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在整个监外执行期满手续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这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是为了确保刑罚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实现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