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意味着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在服刑期间以及出狱后都无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无期徒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它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中进行改造,终身在监禁状态下度过,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等情况。

而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当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意味着犯罪分子将永久性地失去上述这些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政治层面看,犯罪分子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犯罪行为,剥夺其政治权利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和惩罚,防止其利用政治权利继续危害社会。在刑罚体系中,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与主刑无期徒刑配合使用,能够使刑罚更加完整和严厉。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有可能获得减刑。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相应地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总体而言,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严肃惩处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