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五级、六级伤残的,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中,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这是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属于非常严重的伤残情况,工伤职工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长期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保留劳动关系,能确保工伤职工持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等,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不能主动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五级、六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就是说,除非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
而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和正常的用工秩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