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鉴定一般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在上海,工伤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常情况下,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就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不过,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形。比如工伤职工的伤情比较特殊、涉及多种疾病的综合鉴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材料等,这种情况下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在9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鉴定结果以维护自身权益,也确保了鉴定过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