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施犯罪。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在刑法理论中,准确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具有重要意义,而“着手”是二者区分的关键标志。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前期准备阶段。犯罪预备行为主要表现为准备犯罪工具和制造犯罪条件。准备犯罪工具包括购买、制造、改装等方式获取用于犯罪的物品,例如为了盗窃而购买撬锁工具,为了杀人而购买刀具等。制造犯罪条件则更为广泛,涵盖了除准备工具之外的各种有利于犯罪实施的行为,像事先踩点了解犯罪场所的环境和人员情况、拟定犯罪计划、勾结共同犯罪人等。在这个阶段,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一些与犯罪相关的行为,但尚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还没有“着手”。
犯罪未遂则是已经进入到犯罪的实行阶段。“着手”意味着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开始撬门、翻找财物的行为就属于着手;在抢劫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时即为着手。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这些意志以外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例如,小偷在入室盗窃时,刚打开保险柜就听到外面有脚步声,因害怕被发现而匆忙逃离现场,这就是典型的犯罪未遂。
总之,判断一个犯罪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未遂阶段,关键就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准确把握这一标志,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犯罪形态的准确认定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