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精神损失费不算勒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合法的权利主张。但如果以不合理、过高的要求,采取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强迫他人支付所谓“精神损失费”,则可能构成勒索。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当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痛苦,如身体受到伤害、名誉权受损、人格尊严被侵犯等情况,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主张,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并非勒索。
然而,如果以莫须有的精神损害为由,或者提出远远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要求,并且采用暴力、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对方支付所谓的“精神损失费”,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判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否构成勒索,关键在于请求是否有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否合法。合法合理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损失,而以非法手段索要钱财则会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