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被撞伤,一般情况下属于自甘风险行为,由伤者自己承担后果,但如果对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由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层面,打篮球这类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正常行为而受到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打篮球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运动,在正常的比赛或活动过程中,球员之间发生身体碰撞、摩擦等情况较为常见,这些都属于该运动本身所具有的正常风险。参与者在参与之前就应当意识到这些风险的存在,并且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例如,在一场篮球比赛中,球员A在正常的防守过程中与球员B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球员B受伤,这种情况下,球员A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损害,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球员在比赛中故意用肘击打他人,导致对方受伤,这种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行为人就应当对伤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普通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的疏忽或懈怠。例如,球员在球场上不顾周围其他球员的存在,进行大幅度的不合理动作,从而导致他人受伤,这种情况下,该球员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篮球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提供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未对活动进行合理的组织和管理等,导致参与者受伤,组织者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