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并用,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并用。法院在判决书中会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决定是否支持二者并用。

在民事合同纠纷中,赔偿损失和违约金是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二者的适用有明确规定和限制。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损失则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对该损失进行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那么就不应该再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否则会导致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若甲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8万元,此时乙主张违约金就足以弥补其损失,若再要求赔偿损失就不合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赔偿损失和违约金是可以并用的。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仍不足以完全弥补损失,那么对于超出部分,守约方可以继续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万元,甲违约给乙造成了15万元的损失,乙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但法院最多只能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水平,若调整后违约金为12万元,那么对于剩余的3万元损失,乙仍可要求甲进行赔偿。

法院在判决书中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审查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果违约金与损失能够明确区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并用条件,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支持二者并用;若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法院通常只会支持违约金的诉求。总之,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并用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

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不能并用判决书(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