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重婚取证可通过收集证人证言、影像资料、书证等证据。可以从周围邻居、居委会了解情况获取证人证言,拍摄共同生活场景的影像,收集双方以夫妻名义签署的文件、信件等书证。

一、证人证言的收集 证人证言是证明事实上重婚的重要证据之一。周围邻居往往是最容易观察到重婚双方生活状态的人。可以向他们了解重婚双方日常生活中的表现,比如他们是否以夫妻相称,是否共同承担家庭事务等。居委会也可能掌握一些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可能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重婚双方,如登记信息、处理邻里纠纷时了解到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与居委会沟通,请求提供相关证明或记录。此外,重婚双方的朋友、同事等也可能知晓他们的关系,也可以向他们获取证人证言。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最好让证人出具书面证言,并签字按手印,同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在需要时证人能够出庭作证。

二、影像资料的获取 影像资料具有直观性,能够有力地证明重婚双方的关系。可以通过拍摄重婚双方共同生活的场景,如一起进出家门、共同参加家庭聚会等。拍摄的影像要清晰,能够反映出双方的亲密关系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状态。还可以收集重婚双方在社交场合的照片、视频等,比如在婚礼、节日庆祝等场合的影像资料。这些影像资料可以通过公开的社交平台、他人的拍摄等途径获取。

三、书证的收集 书证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重婚双方以夫妻名义签署的文件,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他们在法律事务中以夫妻身份出现。信件、电子邮件等通信内容中,如果涉及到双方以夫妻相称、表达夫妻情感等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另外,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文件,如果上面登记的父母信息为重婚双方,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他们的关系。收集书证时,要注意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四、其他证据的补充 除了上述证据外,还可以收集一些其他相关证据。比如重婚双方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从中可能发现他们以夫妻身份交流的内容。如果有共同的经济往来,如银行转账记录、共同的消费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他们在经济上的共同生活状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合法合规,避免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

事实上的重婚该怎么取证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