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主要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种类型。
在法律领域,动产交付的类型对于明确物权转移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交付:这是最为常见的交付类型。它指的是直接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对方。例如,在日常的商品买卖中,卖家将商品直接交到买家手中,这种行为就属于现实交付。此时,商品的占有状态从卖家转变为买家,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完成了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简易交付:是指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比如,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之后甲又决定将该电脑卖给乙,由于乙此时已经实际占有了电脑,那么在双方达成买卖合意时,电脑的所有权就直接转移给乙,无需再进行现实的交付行为。这种交付方式简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举例来说,甲把自己的汽车卖给乙,但由于甲近期还需要使用该汽车,于是与乙协商,在完成买卖后甲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在双方达成该约定时,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但甲基于约定继续占有汽车。这一方式既满足了交易的需求,又兼顾了出让人的实际使用情况。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自己的货物存放在丙的仓库中,之后甲将该批货物卖给乙,此时甲可以将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乙,由乙直接向丙主张提取货物。指示交付使得在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情况下,物权的转移更加便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