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法院判决后投牢执行的时间并不固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一般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但如果罪犯需要留所服刑等情况,则会有不同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从时间节点上,判决生效后的十天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要求期限。
然而,判决生效的时间确定存在不同情形。对于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生效。通常情况下,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而对于二审判决,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另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无需投送到监狱。这主要是考虑到刑期较短,如果再投送到监狱执行,可能在办理交接等手续过程中耗费较多时间和资源,不利于执行效率。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送交执行前,还需要完成一系列的程序,比如对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整理相关档案材料等。这些程序的完成时间也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以,刑事犯罪法院判决后投牢执行的时间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