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方式主要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在法律领域,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动产交付方式对于明确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风险的承担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交付:这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即直接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对方。例如,在日常的商品买卖中,卖家将商品直接交到买家手中,此时商品的占有就从卖家转移到了买家,完成了现实交付。这种交付方式直观、明确,能清晰地体现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比如,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之后甲决定将该电脑卖给乙,此时由于乙已经实际占有了电脑,那么在双方达成买卖合意时,电脑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无需再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乙,但甲因工作需要还需继续使用一段时间,于是双方约定甲继续占有汽车,同时汽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这样在双方达成继续占有约定时,汽车的所有权就完成了转移。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比如,甲将自己存放于丙仓库的货物卖给乙,甲将对丙仓库的货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乙,乙就可以直接要求丙仓库交付货物,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不同的动产交付方式适用于不同的交易场景,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动产交付体系,保障了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