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所交付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换房。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是常见的可要求换房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且变更行为导致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发生变化,影响到购房者的居住体验和购房预期,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换房。例如原本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是南北通透户型,开发商却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其改为了东西朝向,这种重大变更就符合要求换房的条件。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也能要求换房。主体结构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基础、承重墙等。若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那么该房屋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开发商换房,以保障自身的居住安全和合法权益。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也可要求换房。这里的严重质量问题并非一般的瑕疵,比如房屋出现严重的漏水现象,导致墙面发霉、家具损坏,且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或者房屋的隔音效果极差,严重影响居住者的生活休息等。这类问题会对购房者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购房者可以据此要求开发商换房。
另外,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特定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换房的条款,当出现符合约定的情形时,购房者也能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换房。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