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外情有了孩子,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处理,涉及婚姻关系、孩子抚养、可能的法律责任等。在婚姻关系上可选择协议或诉讼离婚;孩子抚养需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若构成重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从婚姻关系角度来看。如果男方知晓女方婚外情并有了孩子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有两种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另一种是诉讼离婚,若男方或女方其中一方不愿意协议离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女方婚外情生子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对无过错方会有一定的倾斜保护,比如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适当多分。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孩子的亲生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双方可以先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后,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孩子,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旦被认定构成重婚罪,将面临刑事处罚。总之,女方婚外情有了孩子的处理较为复杂,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