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变更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有子女实际需要增加、父母一方经济状况变化、当地生活水平提高等情况,分为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不同条件。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会导致生活成本增加,若原定抚养费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所需,就可以要求增加。例如,原本每月 1000 元的抚养费,在当地物价大幅上涨后,难以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等基本开销。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比如子女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高额的医疗费用;或者子女升学进入收费较高的学校,产生了额外的教育支出等情况。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这属于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如子女参加必要的兴趣班、辅导班等合理支出。
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条件:一般来说,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那么另一方的抚养费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另外,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不过,这种减少或免除通常是暂时的,如果支付方经济状况好转,仍应恢复并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总之,抚养费的变更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合理负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