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离婚时,孩子抚养费的计算通常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比例。
在男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则和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式。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需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所说的月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例如,男方月工资收入为 10000 元,那么按照 20%-30%的比例,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在 2000-3000 元之间。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比如男方从事个体经营,收入不稳定,就可以根据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再按照相应比例来计算抚养费。
此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特殊情况包括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当地生活成本极高或者极低等。
同时,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最后,抚养费的数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子女实际需要的增加、物价水平的上涨等因素,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