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变卖共同财产,在判决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变卖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前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规定是对实施不当行为一方的惩罚,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一方在离婚前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车辆变卖,并且将变卖所得款项据为己有,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该方少分财产。

如果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对方在离婚前有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变卖财产的目的、变卖财产所得款项的去向、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如果变卖财产是为了家庭的合理开支,且有相关证据证明,那么在判决时可能会与恶意变卖财产的情况有所不同。同时,主张对方变卖共同财产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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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