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变质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超市退款,同时还能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偿,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对于超市销售变质食品这种情况,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超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是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商家进行惩戒。其中,价款十倍赔偿是与购买食品的价格相关,而损失三倍赔偿则是基于消费者因食用该变质食品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得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了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商家违法行为的制裁,应按一千元赔偿。不过,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那么就不适用上述的赔偿规则。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遇到超市卖变质食品的情况,首先要保留好购买食品的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等,以及食品本身,以便后续维权使用。若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不成,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