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到了还没有结案,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若案件尚未办结,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要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可能是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是为了给决定机关足够的时间来审查案件情况,从而作出合适的决定。
决定机关在收到执行机关的通知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已经降低,不需要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等,就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在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应当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退还其保证金(如果是以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
若决定机关认为仍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但取保候审已不适合,则会变更强制措施。常见的变更措施包括监视居住、逮捕等。监视居住是一种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稍低的措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居所居住,并遵守相关规定。而逮捕则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限制其人身自由。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应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配合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的工作。同时,其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若认为相关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