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违约金条款也是合同中常见的内容。然而,有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能过高,这就需要进行调整。
调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的关键在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是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违约金的重要标准。
举证责任: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需要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需要证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比如因对方违约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买方需要证明因货物未按时交付而遭受的生产停滞损失、额外的采购成本等。
调整的考量因素: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除了实际损失外,合同的履行情况也是重要考量。如果违约方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在调整违约金时会予以适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会影响调整结果,如果违约方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违约,与故意违约的情况在违约金调整上会有所不同。预期利益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未来的收益都有一定的预期,如果因违约导致预期利益受损,也会在调整违约金时加以权衡。
调整的幅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来确定调整的具体幅度。通常会根据上述各种因素,在保障守约方合理损失得到弥补的同时,避免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以实现公平和合理。例如,如果实际损失为10万元,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50万元,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将违约金调整为15万元至20万元左右。
总之,当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请求调整,以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