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生效的情形主要包括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继承或受遗赠生效、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生效等。

登记生效是不动产权生效的常见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当买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才真正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制度确保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保护了交易安全。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方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比如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判决某套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自该判决书生效时,房屋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无需再进行登记。不过,权利人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继承或受遗赠生效情况下,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依法取得了被继承不动产的物权。受遗赠也是同理,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自遗赠开始时取得相应不动产物权。

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生效,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例如,建造人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规划和审批要求建成房屋时,无需登记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拆除房屋的行为完成时,该房屋的物权也就消灭了。

不动产权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