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所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规定明确了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因此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也破坏了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又确实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形,提供了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也有进一步的规定。例如,该解释第八十六条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保障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