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厂房的分割需要根据厂房的产权归属、取得时间等因素确定分割方式。若厂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厂房为一方个人财产,则通常不进行分割。
在处理离婚厂房分割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厂房的产权归属。如果厂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建造,且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同时没有特别约定该厂房为一方所有,那么该厂房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厂房,分割方式首先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如一方想要厂房的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将厂房出售,然后对所得款项进行分割等。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厂房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分割厂房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
如果厂房是一方在婚前购买或建造,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厂房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不参与分割,仍归原所有人所有。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厂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实际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或建造,并且明确表示该厂房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种情况下,该厂房可能会被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参与分割。总之,离婚时厂房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