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退还彩礼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我国的婚姻习俗中,彩礼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彩礼的退还问题会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比如男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分手,在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因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双方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彩礼给付的目的未能实现,所以应当退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有些夫妻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工作异地等,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当双方决定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不过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没有共同生活,例如分居的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家庭背负了沉重的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时,给付人也可以要求退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给付彩礼使得给付人家庭为了支付彩礼而变卖房产、背负高额债务,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退还彩礼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后两种情形都要求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实际处理彩礼退还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具体的退还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