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赔偿金和补偿金在性质、适用情形、计算标准上存在区别。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助,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
二者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补助性质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结束而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给予的适当补偿,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合理经济帮助。而赔偿金则具有惩罚性,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了惩戒这种违法行为而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适用情形不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多种,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等。而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
计算标准不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