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被执行了仍还不起钱,法院会视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进行信用惩戒等。同时,债权人也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借款人被执行后仍无力偿还债务时,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即便借款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然会对其采取限制措施。例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这些限制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
法院还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能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被执行人可能的财产线索。并且要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