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担保方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此外,责任划分还受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主合同变更等因素影响。
担保贷款是金融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其责任划分至关重要。在法律层面,担保方式是划分责任的基础。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即先诉抗辩权。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此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可自主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责任相对较重。
除了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对责任划分也有重要影响。合同中可能会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果合同有特别约定,保证人将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担保期间也是影响责任划分的关键因素。债权人需在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同样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