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如果有新的证据等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在刑事案件中,当申诉被驳回时,后续的申诉途径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可以考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不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需要有新的理由和依据。比如发现了新的证据,该证据可能会对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只有具备这些合理的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才可能会重新审查案件。
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当申诉人的申诉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能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抗诉则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在实际操作中,申诉人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清晰地阐述申诉的理由和依据,以增加申诉成功的可能性。无论是向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申诉,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