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一般不能撤销申请。因为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存在法定情形,比如调解书是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存在重大误解、调解程序违法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要明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双方签收了仲裁调解书,就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通常情况下,生效的调解书是不允许随意撤销的,它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
然而,在特定的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寻求救济途径。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书的达成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例如一方当事人受到了欺诈、胁迫等手段,被迫签订了调解书,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另外,如果调解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比如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偏袒一方、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也可能成为申请撤销调解书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确实存在可以撤销调解书的法定情形,会依法作出撤销的裁定。撤销后,劳动争议可能会重新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当事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谨慎对待调解过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一旦签收了调解书,就应当遵守其约定,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