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处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是必不可少的。身份证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是确认公证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一般要求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如果是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若是外国人,则需提供护照等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结婚证也是需要提供的材料之一。结婚证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的基础。它能明确双方曾经存在合法的婚姻,且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因为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才具有相应的意义。
最重要的材料就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应当清晰、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确保公证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后续可能涉及的执行问题。
另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可能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以明确子女的身份信息和与双方的亲属关系;若涉及财产分割,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以证明财产的归属和价值。同时,有的公证处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等材料。总之,在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前,最好先咨询当地公证处,详细了解所需材料,以便一次性准备齐全,提高办理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