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子女抚养费一般不能反悔不给。但在特定情况下,有正当理由时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离婚相关事宜的约定,其中子女抚养费的条款具有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后,该协议就生效了,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支付子女抚养费。
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故反悔,不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这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法院通常会支持守约方的诉求,判决违约方支付抚养费。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的。例如,支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或者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等。此时,支付方可以与对方协商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变化,比如因患病、上学等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子女也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增加抚养费。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方面的灵活性和全面性。总之,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反悔不支付抚养费,但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