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中,设立登记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与没收违法所得:当登记机关发现有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时,首先会责令相关主体进行改正,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设立登记。同时,会没收其在违法经营期间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这是一种基本的处罚手段,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并剥夺违法者因违法行为所获取的利益。
拒不改正的处罚:如果相关主体拒不改正,继续进行未经登记的经营活动,此时处罚力度会加大。登记机关会对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是为了促使违法者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配合登记机关的工作,尽快完成设立登记。
情节严重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比如违法经营活动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登记机关会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停业意味着违法主体将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总之,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设立登记,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