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判刑三年并不存在固定加刑几个月的情况。对于累犯,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从重处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幅度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由法院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强调了累犯需从重处罚的原则。
然而,“从重处罚”并非简单地在原判刑期基础上固定增加几个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量刑。这些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比如,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那么在量刑时从重的幅度可能相对较大;反之,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从重的幅度可能就会小一些。
以判刑三年为例,如果该犯罪行为原本在不考虑累犯情节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考虑到累犯情节,法院会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更重的刑罚。但这个更重的刑罚并没有固定的几个月的增加标准。有可能增加几个月,也有可能增加一年甚至更多,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不同类型的犯罪,其量刑的法定幅度也不同。有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较宽,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可调整的空间相对较大;而有些犯罪法定刑幅度较窄,从重处罚的调整空间就相对有限。总之,累犯判刑的最终结果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